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直面党内存在的种种问题,从制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破题,解决了新形势下作风建设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
一
2012年12月4日
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二
2017年10月27日
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
三
2022年10月25日
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2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
2012年12月4日,党的十八大闭幕不到一个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从调查研究、会议活动、文件简报、出访活动、警卫工作、新闻报道、文稿发表、勤俭节约等8个方面对加强作风建设立下规矩,直面现实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吹响了作风建设的集结号,发出了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动员令。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规定要求: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二、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三、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四、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六、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
(2017年10月27日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
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2017年10月27日,党的十九大闭幕第三天,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八项规定内容,推动作风建设深化发展,彰显了驰而不息推进作风建设的坚定决心。
会议指出,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党的作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根据这几年中央八项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对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新闻报道、厉行勤俭节约等方面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更加切合工作实际,增强了指导性和操作性。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为全党作出表率。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2022年10月25日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出新部署,从关乎党的兴衰存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政治高度,要求全党同志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绚丽的华章。
2022年10月25日,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审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抓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党的二十大对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出新部署,必须始终把中央八项规定作为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推动全党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于律己、严管所辖、严负其责,在守纪律讲规矩、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等方面为全党同志立标杆、作表率。
中办印发《通知》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经党中央同意,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以下简称“学习教育”)。学习教育于2025年全国两会后启动、7月底前基本结束。
《通知》明确,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组织全党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取得的显著成效,集中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突出问题,运用由风及腐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锤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推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不断赢得人民群众信任拥护,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通知》强调,坚持聚焦主题、简约务实,不分批次、不划阶段,一体推进学查改,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学习研讨要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总结学习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效和经验,提高认识、增强信心,坚定不移抓好落实。查摆问题要通过对标对表查摆,充分运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督促检查、调查研究、信访反映等途径,全面深入查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存在的问题。集中整治要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立查立改、即知即改。开门教育要注重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组织党员、干部立足岗位,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基层治理、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担当作为、服务群众,让群众可感可及。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教育负总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紧密结合中心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分类指导,做好宣传引导,坚决反对形式主义。
中共中央八项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改进调查研究
1.注重实际效果。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含中央政治局常委,下同)到基层调研要紧紧围调研主题,实事求是地安排考查内容,为领导同志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创造条件,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在考察点上,要使领导同志有更多的自主活动,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中央政治局常委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工作汇报会和由省级几个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各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能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更不能弄虚作假。汇报工作时要讲真话、报实情。
2.减少陪同人员。中央政治局常委到地方考察调研,陪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5人,省(自治区、直辖市)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到地方考察调研时,陪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由1位负责同志陪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中央政治局委员到地方考察调研,不搞层层多人陪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考察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
3.简化接待工作。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地方考察调研期间,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安排超规格套房,一般不安排接见合影,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中央政治局常委外出考察时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空军安排飞机,也可乘坐民航飞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外出考察乘坐民航班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坐空军飞机,须经中央办公厅报中央批准。
4.改进警卫工作。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警卫工作,要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实行内紧外松的警卫方式,减少扰民。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行时要减少交通管制,不得封路。中央政治局委员如因工作需要前往名胜古迹、风景区考察,一律不得封山、封园、封路。在公务活动现场,要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控制范围,不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警卫部门要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安全警卫工作的具体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部署组织警卫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
二、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
5.减少会议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国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未经中央批准,不在地方任职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地方任职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要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安排。中央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须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涉外会议和重要活动还须送中央外办、外交部审核。
6.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减少参加人员。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人数不超过300人,时间不超过2天,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中央政治局常委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7.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全国性会议可视情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在不涉密且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的会议可直接开到基层。电视电话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都要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各地分会场布置要因地制宜、精简节约。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提高讨论深度。中央政治局委员会见外宾的形式、地点可灵活安排,注重实效。
8.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各地区各部门举办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9.减少各类文件简报。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或印发。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地方党委和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报文。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报文。各部门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报送党中央、国务院。
10.提高文件简报的质量和时效。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要求,对文件和简报资料的报送程序和格式进行规范,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切实提高运转效率。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应用,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规范出访活动
11.合理安排出访。围绕外交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年度出访总体方案,中央政治局委员每人每年出访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过10天。中央政治局常委每次出访不超过4个国家(包括经停国家),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包括经停国家)。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一期出访安排不超过2人;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原则上不安排同期出访。出席全球性或地区性会议、双边和多边机制活动、外国执政党重要会议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出访的,另行报批。
12.控制随行人员。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陪同人员和工作人员,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出访,陪同人员(不含领导同志配偶和我驻往访国大使夫妇,下同)不超过6人,工作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访,陪同人员不超过5人,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陪同人员不超过4人,工作人员不超过16人。出席全球性或地区性会议、双边机制性会晤活动,陪同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经中央外办或外交部报中央批准。
13.规范乘机安排。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出访乘坐专机,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访根据工作需要可乘坐民航包机或班机,如需乘坐民航包机,须经中央外办报中央批准;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乘坐民航班机,一律不乘坐民航包机。中央政治局委员一律不乘坐私人包机、企业包机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14.简化机场迎送和接待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访抵离京时,可安排出访主办部门、中国民航局各1位负责同志到机场迎送,其他部门不安排负责同志前往迎送;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抵离京时,不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前往机场迎送。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各有关驻外使领馆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和留学生代表到机场迎送。驻外使领馆和其他驻外机构一律不得向代表团赠送礼品,外方所赠礼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5.加强统筹协调。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由中央外办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年度出访计划每年1月底前报中央批准,当年年中进行1次综合协调。年度出访计划和年中协调安排经中央批准后,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再临时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
四、改进新闻报道
16.简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要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要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进一步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有的可刊播简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新闻。中央政治局委员新闻报道中的职务称谓根据会议活动主题内容确定,不必报道担任的全部职务。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进一步优化中央政治局委员会议活动报道内容和结构,调整播发顺序,除涉及重大会议活动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报刊、电视的头条新闻之后,以突出民生和社会新闻,增强传播效果。除具有全局意义和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外,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广播电视直播。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会议活动,中央电视台报道时不出同期声。
17.精简全国性会议活动新闻报道。经中央批准举办的全国性会议活动,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的,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2分钟;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的,文字稿不超过5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不作报道,晚间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未经中央批准的不作报道。中央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特殊情况需作报道的,须报中央批准,字数和时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18.规范中央政治局委员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更好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中央政治局常委考察调研时,随行中央媒体记者一般不超过5人,其中包括2名摄像记者、1名编辑、1名摄影记者和1名文字记者,地方媒体一般不派记者参加;中央媒体报道中央政治局常委考察调研活动,新华社发文字信息通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3分钟,不刊发侧记、特写、综述等。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考察调研活动如需公开报道,新华社发文字消息通稿不超过800字,可安排在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
19.简化治丧活动新闻报道。担任“四副两高”以上领导职务的领导同志逝世后,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遗体送别活动的,新华社消息稿中只列名报道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曾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职务的同志名单,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不再列名。中共中央总书记出席可配发慰问亲属的照片,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一般不配发照片。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可播出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曾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职务的同志送别画面,不再播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画面。省部级领导干部及社会知名人士逝世后,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遗体送别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哀悼、慰问的,中央电视台不报道,新华社消息稿中不列名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名单。
20.简化诞辰纪念活动新闻报道。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职务的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诞辰纪念活动,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并讲话的,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2分钟,讲话全文另发,人民日报摘发座谈会发言;中共中央总书记出席的纪念活动,可适当放宽有关标准。曾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诞辰纪念活动,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出席并讲话的,文字稿不超过3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讲话全文另发,人民日报不摘发座谈会发言。
21.优化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事活动新闻报道。提高外事报道针对性,增加信息量,减少一般性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同日会见多批外宾或多位中央政治局委员同日分别会见同一批外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晚间新闻发一条综合消息,不单独报道每场会见。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每个国家综合报道1次,新闻消息稿不超过1200字,电视新闻时间不超过3分钟。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不发侧记、特写、综述等其他形式报道;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期间会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活动可作报道,新闻消息稿不超过500字,不配发照片,可安排在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中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出访的其他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出访活动新闻报道的报纸截稿时间为凌晨1时,新闻联播截稿时间为19时20分,此后主要政治局委员的外事活动,可在次日安排报道。
22.规范重大专项工作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受中央委托到地方指导特大抢险救灾、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专项工作,在应急阶段,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播出时间不超过2分钟;上述专项工作转入常态后,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一般只综合报道工作进展情况,不单独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参加活动或讲话,改由晚间新闻节目报道,文字稿不超过500字,晚间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
23.规范其他新闻报道。经中央批准,中央政治局常委和从中央政治局常委职务上退下来的同志出版著作等作品,由新华社播发简短出版消息,字数不超过200字,中央电视台不作报道。除经中央批准的重大展览和文艺演出活动外,中央政治局委员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以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一律不作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给部门、地方的指示、批示等一般不作报道。
24.加强新闻报道统筹协调。探索运用网络等新手段加强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与群众的直接联系。充分发挥中央职能部门的作用,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新闻报道工作由中央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并督促指导中央新闻媒体落实有关规定。涉及中央重大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中央宣传部商中央办公厅统筹安排。领导同志处不直接向新闻单位就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要求,有关要求可按中央规定,由中央宣传部向新闻单位提出或由新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从中央政治局常委职务上退下来、仍担任国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志,新闻报道工作仍按原标准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由中央宣传部研究解决。
五、加强督促检查
25.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涵盖各级领导干部的更加具体、更便于操作的贯彻落实办法,狠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
26.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细则,每年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1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7.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底通报执行情况,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汇报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本细则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区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28.人大、政协、军队、人民团体机关参照本细则执行。
29.本细则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30.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违反清单80条
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
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中办发(2013)17号》文件下发之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24日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 别 |
适 用 对 象 |
中央机关 |
中央部(委)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
省级机关
|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
市级机关
|
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
县级机关
|
县(市、旗)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
乡级机关 |
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 |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 |
包括内容 |
|
基本 办公 用房 |
办公室 |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
服务用房 |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
|
设备用房 |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
|
附属用房 |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 别 |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
中央机关 |
部级正职 |
54 |
部级副职 |
42 |
|
正司(局)级 |
24 |
|
副司(局)级 |
18 |
|
处级 |
12 |
|
处级以下 |
9 |
|
省级机关 |
省级正职 |
54 |
省级副职 |
42 |
|
正厅(局)级 |
30 |
|
副厅(局)级 |
24 |
|
正处级 |
18 |
|
副处级 |
12 |
|
处级以下 |
9 |
|
市级机关 |
市级正职 |
42 |
市级副职 |
30 |
|
正局(处)级 |
24 |
|
副局(处)级 |
18 |
|
局(处)级以下 |
9 |
|
县级机关 |
县级正职 |
30 |
县级副职 |
24 |
|
正科级 |
18 |
|
副科级 |
12 |
|
科级以下 |
9 |
|
乡级机关 |
乡级正职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
乡级副职 |
|
|
乡级以下 |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类 别 |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
计算方法 |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
7~9 |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100-x)/100计算确定。 |
市级机关 |
6~8 |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计算确定。 |
县级机关 |
6~8 |
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 |
乡级机关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 |
—— |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 ×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对集中。联合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遵循功能组织合理、建筑组合紧凑、服务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组织和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包括:建筑主体及其附属建筑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容积率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并应满足所在地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相关控制要求。
表5 建筑容积率指标
类别 |
容积率 |
中央机关 |
2.0 |
省级机关 |
2.0 |
市级机关 |
1.2 |
县级机关 |
1.0 |
乡级机关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地面停车场面积指标为:汽车25 平方米/辆,自行车1.2 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1.8 平方米/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基本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表6的规定时,不宜单独建设。
表6 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类别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央机关 |
6000 |
省级机关 |
6000 |
市级机关 |
4000 |
县级机关 |
2000 |
乡级机关 |
—— |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表7的规定:
表7 标准层建筑面积
分类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四层及以下办公用房 |
600 |
五层及以上多层办公用房 |
1000 |
高层办公用房 |
1200 |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门厅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
表8 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指标
类别 |
使用面积(平方米) |
中央机关 |
300 |
省级机关 |
300 |
市级机关 |
240 |
县级机关 |
120 |
乡级机关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 |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层高应根据办公室净高要求、结构形式及设施情况确定,不得超越净高规定或结构及设施的合理技术条件加大层高。办公室的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2.5~2.7米;
2、无集中空调设施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2.6~2.8米;
3、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2.6~2.8米;
4、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2.8~3.0米。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走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长度≤40米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5 米且不宜大于1.8 米,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 米且不宜大于2.1 米。
2、走道长度>40米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5 米且不宜大于2.1 米,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 米且不宜大于2.5 米。
第三十三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设置乘客电梯,办公用房的办公区域不应设置自动扶梯。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满足国家有关无障碍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满足功能需求,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抗震、节能规范等的规定,并确保建筑在设计使用年限期间能正常使用。
第五章 建筑装修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营造庄重、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装修包括楼地面、墙面、柱面、天棚、内门窗、轻质隔墙、细部等,不包括活动家具、窗帘、饰物等。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可分为基本装修、中级装修、中高级装修三类,并宜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装修标准
分类 |
装修要求 |
基本装修 |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经济型普通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楼地面可选用普通PVC地材、地砖、水泥砂浆等;墙、柱面选用普通涂料;天棚刷普通涂料或普通饰面板吊顶;门采用普通复合木门。 |
中级装修 |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楼地面可选用中档复合木地板、PVC地材、石材、地砖等;墙、柱面可选用中档饰面板、涂料或壁纸;天棚可做中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档复合木门或玻璃门。 |
中高级装修 |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局部选用中高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楼地面可选用中高档石材、木材、普通化纤地毯;墙、柱面可选用中档饰面板或涂料;天棚可做中高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高档复合木门或玻璃门。 |
注:同等档次室内装修材料,提倡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应符合表10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及办公区走廊等应采用普通灯具和高效节能型光源,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厅可采用装饰性灯具,配用高效节能型光源,但不应选用豪华灯具。
表10 装修选用标准
房间或部位 类别 |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
市级机关 |
县级机关 |
乡级机关 |
|
办公室 |
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领导人员 办公室 |
中高级 |
中级 |
中级或基本 |
基本 |
|
服务用房 |
会议室、接待室 |
中高级或中级 |
中级 |
中级或基本 |
基本 |
其他用房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
设备用房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
附属用房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
主入口门厅及电梯厅 |
中高级 |
中级 |
中级或基本 |
基本 |
第四十二条 采暖地区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应做装饰性暖气罩。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外装修包括墙面、柱面、外门窗、门头、台阶、坡道等。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外装修设计,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传统文化特色、经济状况、城镇景观及周边建筑风貌,做到实用、协调、庄重。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包括:室内装修工程、室外装修工程造价。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不宜超过表11的规定。
表11 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
类别 |
比例(%) |
中央机关 |
35 |
省级机关 |
35 |
市级机关 |
35 |
县级机关 |
30 |
乡级机关 |
25 |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4,并满足自然采光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办公用房,应设置分楼层或分室内区域或分用户的室温可调控装置,并按使用部门或耗能部门设置热、冷量分摊计量装置。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其供水设备宜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采用冲洗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延时自闭水嘴,便器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冲洗阀。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第五十一条 各类用房或部位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照度标准值
房间或部位 |
照度标准值(lx) |
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门厅等 |
300 |
档案室、资料室等 |
200 |
第五十二条 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智能化系统宜由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构成,党政机关可根据各自需要和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办公用房智能化系统。
第五十四条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宜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建设应根据办公用房规模、办公业务的综合性以及建筑设备的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第五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用户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等。系统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信息设施系统配置标准
信息设施系统 |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 |
市级机关 |
县级机关 |
乡级机关 |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 |
● |
● |
○ |
信息网络系统 |
● |
● |
● |
● |
综合布线系统 |
● |
● |
● |
● |
有线电视系统 |
● |
● |
● |
● |
广播系统 |
● |
● |
○ |
○ |
会议系统 |
● |
● |
● |
○ |
注: ● 表示可配置; ○表示不宜配置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办公业务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系统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信息化应用系统配置标准
信息化应用系统 |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 |
市级机关 |
县级机关 |
乡级机关 |
办公业务系统 |
● |
● |
● |
○ |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
● |
● |
○ |
○ |
智能卡应用系统 |
● |
● |
○ |
○ |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
● |
● |
● |
○ |
注: ● 表示可配置; ○表示不宜配置
第五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与政府职能相关的应急响应系统等。办公用房内(或部分区域)对安全技术防范具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范围,应实施符合特殊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系统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5的规定。
表15 公共安全系统配置标准
公共安全系统 |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 |
市级机关 |
县级机关 |
乡级机关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配置 |
||||
安全 技术防 范系统 |
安全防范综合 管理系统 |
● |
● |
○ |
○ |
入侵(周界) 报警系统 |
● |
● |
● |
● |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 |
● |
● |
● |
|
出入口控制系统 |
● |
● |
● |
○ |
|
电子巡查管理系统 |
● |
● |
○ |
○ |
|
应急响应系统 |
应纳入国家各级行政区域应急体系 |
注: ● 表示可配置; ○表示不宜配置
第五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综合布线系统建设,应根据各类机关办公工作业务和办公人员的岗位职能,配置相应的数据信息端口和电话通信端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原国家计委1999年颁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1999年标准)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办公用房的功能与过去相比有较大的变化。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和建筑安全、资源节约的要求,加强管理和监督,需要制定既符合我国现实情况又适当考虑发展需要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和合理确定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目的是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有章可循,监督检查有规可依。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概念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有关精神确定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遵循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这是基于我国国情和各地区财力的实际差异考虑的。从节约投资、资源共享角度考虑,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本条明确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遵守的土地使用基本原则。我国是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短缺的国家,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因此,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建设办公用房,并且合理组织各项功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用地。调研中我们了解到,部分城市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套建设了大型广场、公园等,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条文规定,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以适用为主,符合党政机关的定位,符合办公实际要求。考虑到个别地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在贪大求洋的情况,条文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作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第七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要按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依据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设备用房使用面积、使用面积系数和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等指标计算确定。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分类。1999年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本建设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根据使用功能,办公用房一般划分为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类。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指标。具体指标是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调研情况,并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控制、向基层和普通机关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综合确定的。表3中使用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上的,是按设置单间考虑的。同时,考虑到乡级机关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各地差异很大,比较复杂,本条规定的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第十二条规定的乡级机关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乡级机关建筑容积率指标、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乡级机关入口门厅使用面积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
关于注1中的“依次类推”,举例如下:某副省级城市所辖某区政府(副市级机关),其正职办公室面积指标适用地市级机关市级副职,其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不超过地市级机关市级副职。某副省级城市政府组成部门(副厅级单位),其正职办公室面积指标不超过省级机关正厅级,其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不超过省级机关副厅级。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根据调研情况,会议、接待等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一般为5~10 平方米/人,本标准给出的指标是根据调研情况综合确定的。通常情况下,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可设置一个容纳全体人员参加的大型会议室或报告厅,并根据人员规模设置包括党组(党委)会议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在内的若干大、中、小型会议室,可根据人员规模设置一个或两个接待室。该指标不包括召开党代会和人大、政协会议以及政府全会等所需用房。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根据调研情况,设备用房面积一般占到办公室及服务用房面积之和的5%~10%,由于规模、地域及设备需求的不同,以上指标差距较大。本建设标准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规定宜将设备用房面积比例控制在9%以内。
第十四条 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总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值)。规定控制指标是为了提高建筑面积利用率,纠正办公用房门厅大、走廊宽、电梯厅过大的问题,增加办公室的有效使用面积。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中,高层建筑由于垂直及水平交通、管井等原因,其系数一般略低于多层建筑。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食堂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是在综合实际调研情况的基础上,采用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中一级食堂标准:每座位建筑面积3.7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考虑了0.7的同时就餐系数。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该充分考虑利用社会停车设施,对于大型办公用房建筑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的,要充分利用办公用房的人防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汽车库。按有关标准规定,汽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一般按每车位40 平方米计算,考虑到停车位数量较多时,每车位平均建筑面积可以有效降低的因素,超出200个停车位以上部分按每车位38 平方米计算。地面停车数量与汽车库停车数量比例,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该充分考虑利用地面存放自行车,对于大型办公用房建筑确需建设地下自行车库的,要充分利用办公用房的人防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自行车库。按有关标准规定,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一般按每车位1.8 平方米计算。根据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本建设标准增加了电动车、摩托车库的建设标准,一般按每车位2.5 平方米计算。
警卫用房的建设参照《武警内卫执勤部队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试行)》(〔2003〕武后字第39号)和200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有关规定,可按25平方米/人进行总体控制。
国家人防部门对办公用房人防设施的建设有专门规定,因此人防设施的建设应按国家规定的设防要求和面积指标计算建筑面积。按照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同时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可与地下汽车库建设一并考虑。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选址原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的要求,主要是从保障其行政需求和使用方便,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和服务大众等方面考虑的。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布局中的总体要求。布局相对集中有利于提高行政和办事效率。
联合建设办公用房,能够共同使用后勤服务、设备设施等用房,可以达到减少投资、提高管理水平与行政效率的目的,也有利于节约用地。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总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构成。建筑主体及其附属建筑用地是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基底占地及建筑周边必需的维护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是指党政机关办公建筑用地内专用的车辆或行人通道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所;绿化用地是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内用来维护环境的用地。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从节约用地的角度考虑,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禁止在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内建设与办公无关的其他建筑,禁止占用属于公共空间的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对城镇中不同区位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都有相应的控制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于在城镇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建设用地的相关控制要求也会不同。比如:位于城市中心地段、用地十分紧张的,其建筑容积率可相对较高;紧邻历史建筑、建筑高度受到限制的,其容积率会相对较低等。本条给出建筑容积率的低限控制要求,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十四条 汽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尽量在地面安排停车位,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停车库。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是根据国家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并结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是为了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同时,为控制建筑的建造成本,也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建筑。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集中或合并建设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同时可使建造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的其他方面资源进行整合,如服务用房、附属用房的合并使用,动力及相关建筑设施的共用等,都会大大降低总体的建造费用和日常的运营费用。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建筑面积应体现经济合理性,由于低层、多层、高层办公用房都需要相应且必要的竖向交通设施,而这些竖向交通设施所占标准层的建筑面积在同一类办公用房中是基本相同的。标准层的建筑面积越小,竖向交通设施所占标准层建筑面积的比例就越大,那么办公所用的使用面积就越小,使用系数也就越低。经调查,有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为追求高度、外表形象,其标准层建筑面积过小,导致办公用房的建造不经济、使用不合理。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门厅的基本功能是满足进出办公用房人员的集散要求,同时也有一定的展示需求。但少数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要门厅,过于高大、豪华,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引起人民群众不满。门厅不能高过两层是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确定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指标是根据实地调查测算确定的。
第三十条 本条是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确定的。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层高与建筑的结构形式、设施状况有关,而建筑的结构形式、设施状况又与各地的建造条件、气候条件有关。因此,未直接规定层高,而是区分不同情况规定标准层中办公室的净高。其中,各类数值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制定。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房标准层主要以各类办公室组成,标准层中的水平交通是由走道组织。走道过窄将影响水平交通或紧急疏散,过宽则降低标准层的使用系数,减少标准层的使用面积,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本条的各个数值是通过对多个办公用房走道宽度实地调查测算而确定的。
第三十三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设置乘客电梯的规定,是依据《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的相关条文,并结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需求与实际情况确定的。
第三十五条 推广采用办公室空间布置型式。采用大开间开放式办公型式,可根据使用需要采用轻质隔墙,便于灵活布置,提高面积利用率,这是今后办公建筑空间布置的发展方向。
第三十六条 每栋建筑自建造完成到最终拆除是一个寿命周期,每栋建筑的设计也有一个依据建筑科学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的寿命周期与设计使用年限两者有关联但并不一致,有的建筑由于建造质量好,功能设计合理,其寿命周期大大超过了设计使用年限,而另一些建筑却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到达其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就已经结束了寿命周期。如果在保证建筑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建筑自身的寿命周期越长,也就越节约。本条从节约资源的角度出发,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起码应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期间能正常使用。
第五章 建筑装修
第三十七条 营造适宜的视觉环境是装修工程的重要功能之一,本条对装修的风格、视觉效果提出要求。因地制宜选用装修材料或构配件,目的是为了节约投资。
第三十八条 本条明确了室内装修所包含的项目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是根据实际调研情况确定的。
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了各类办公用房不同房间或部位进行装修设计的选择标准。由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类别不同,建筑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周边城镇环境、气候及建筑风貌不同,各类用房的使用功能不同,装修材料或构件的品种、规格和色彩丰富多样,同一种材料因档次不同价差较大等因素,确定了中高级、中级和基本三个装修档次。相关房间或部位的装修标准,是根据调研情况和办公用房的实际需要确定的。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根据适用、节能的原则确定的。
第四十二条 装修工程做装饰性暖气罩是北方地区较常见做法,一般没有实际的使用功能,这样做会降低暖气散热效率,不利于建筑节能,不利于节约建设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本条文明确了室外装修所包含的项目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办公用房室外装修应遵循的原则。玻璃幕墙与非透明外墙相比,热工性能相差较多,从建筑节能、控制造价的角度,不宜提倡在建筑立面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能够体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实用、经济、庄重的原则,避免浪费。
第四十五条 对装修工程造价作出规定是控制投资的方法之一,本条文限制的百分比,是在对已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造价调查统计以及对类似公共建筑装修造价的分析基础上确定的。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四十六条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对于办公用房的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为:门厅、楼(电)梯,16℃;办公室,20℃;会议室、接待室、多功能厅,18℃。冬季室内温度设定越高,能耗越多。一般来说,室内温度每调低1℃,能耗可减少5%~10%。而夏季办公室室内设计计算温度为25℃。夏季室内设定温度越低,能耗会越高。一般来说,室内温度每调高1℃,能耗可减少8%~10%。
本条的规定是根据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中“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的规定确定的。
第四十七条 各个朝向窗墙面积比是指不同朝向外墙面上的窗、阳台门包括幕墙透明部分的总面积与所在朝向建筑的外墙面总面积(包括该朝向的窗、阳台门及幕墙的透明部分的总面积)之比。
窗墙面积比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不同地区冬、夏季日照情况(日照时间长短、太阳总辐射强度、阳光入射角大小),季风影响、室外空气温度、室内采光设计标准以及外窗开窗面积与建筑能耗等因素。一般普通窗户(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保温隔热性能比外墙差很多,窗墙面积比越大,采暖和空调能耗也越大。因此,从降低建筑能耗的角度出发,必须限制窗墙面积比。
近年来,公共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有越来越大的趋势,这是由于人们希望公共建筑更加通透明亮,建筑立面更加美观,建筑形态更为丰富。但是,与非透明的外墙相比,在可接受的造价范围内,透明的窗和幕墙的热工性能相差得较多。因此,不宜提倡在建筑立面上大面积应用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幕墙。如果希望建筑的立面有玻璃的质感,提倡使用非透明的玻璃幕墙,即玻璃的后面仍然是保温隔热材料和普通墙体。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应采用通透玻璃幕墙形式,应该控制各朝向立面窗墙比,对于主立面,给予了较大窗墙比的选择,其余朝向在考虑天然采光的前提下宜采用较小窗墙比,以节省能耗。
第四十八条 2005年12月6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环保总局八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明确提出: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新建住宅同时还要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量和热量计量与我国北方地区的采暖热计量一样,是一项重要的建筑节能措施。设置能量计量装置不仅有利于管理与收费,用户也能及时了解和分析用能情况,加强管理,提高节能意识和节能的积极性,自觉采取节能措施。根据文件精神并为了增强国家公务人员的节能意识,规定应设置分楼层或分室内区域或分用户室温可调控装置,便于主动调控室温。
第四十九条 为节约能源,并减少饮用水水质污染,办公用房底部的用水点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水压直接供水。管网叠压式供水设备近几年在北京、天津、广州、福州等城市中得到推广应用。设备主要由流量调节器(稳流补偿器)和变频调速供水设备组成,流量调节器(稳流补偿器)上设有真空抑制器(负压抑制器)。特点是不需要设水池(箱),供水设备直接从市政供水管网上吸水加压,解决了水池(箱)污染的问题,可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的水压,节能效果显著。真空抑制器(负压抑制器)保证设备不产生负压,污染市政管网。供水设备厂商成套供应,安装简单,施工周期短,占地小等,符合节能、节水的原则。但其使用也是有条件的,首先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与自来水公司进行技术咨询和沟通,对建设项目周边的市政管网情况(如:管径、水压、供水量及用水负荷等)进行综合评价。在自来水公司确认该项目所在区域市政管网具备使用条件后方能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并应确保不对市政管网产生回流污染。我国目前已有《管网叠压供水设备》(CJ/T254-2007)及《管网叠压供水技术规程》(CECS221:2007)的规定,为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的设计、使用、安装与维护提供了保证。
第五十条 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配件是节水的重要措施。党政机关更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节水规定,不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卫生设备。
第五十一条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从照明质量、照明数量以及照明节能等方面做了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照明采用集中控制,主要是为了避免长明灯,有利于节约能源。
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
第五十三条 依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结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需求确定。
第五十四条 智能化集成系统是指,将不同功能的建筑智能化系统,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集成,以形成具有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及优化管理等综合功能的系统。
根据实际调研情况,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办公业务综合性较强,办公用房的功能结构较完整、建筑物规模较大、建筑机电设备系统较复杂,参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本条规定这些办公用房宜设置能提供建筑综合管理功能的智能化集成系统。
第五十五条 信息设施系统是为确保建筑物与外部信息通信网的互联及信息畅通,对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各类信息的接收、交换、传输、存储、检索和显示等进行综合处理的多种类信息系统加以组合,提供实现建筑物业务及管理等应用功能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
第五十六条 信息化应用系统是以建筑物信息设施系统和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为基础,为满足建筑物各类业务和管理功能的多种类信息设备与应用软件而组合的系统。
第五十七条 公共安全系统是为应对火灾、非法侵入、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危及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构建的技术防范保障体系。
安全技术防范综合管理系统是安防监控中心对各安全防范信息集成综合管理的系统。
入侵(周界)报警系统是采用探测技术对建筑物周界防护、办公用房内的区域防护和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的系统。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是对办公用房内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重要部位等进行视频有效监视、记录和画面再现的装置。
出入口控制系统是对建筑物内(外)通行门、出入口、主要通道、办公区域、重要办公室门等处设置出的入口控制装置。
电子巡查管理系统是通过读卡器或其他方式对保安人员巡查的工作状态进行运行记录并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装置。
第五十八条 综合布线系统是支持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各种业务信息传输的基础传输通道。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建设标准解释权的规定。
第六十条 本条是关于建设标准施行时间以及1999年标准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